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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污染耕地保护的建议
时间 :2018.11.06     作者 : master

2015年省政府《关于全省农业环境保护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由于城市与工矿业“三废”不合理排放等原因,全省受污染耕地面积已达100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7.5%。在此情形下,我省以《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国土、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耕地质量管理职能,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同时综合施策,开展土壤改良工作,恢复发展绿肥生产。在未污染耕地保护工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势头向好,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尚未建立未污染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和经济长效激励机制;二是耕地保护工作重治理轻预防,未污染耕地的保护投入严重不足;三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度加快,耕地污染日趋加重,农田生态问题突出;四是未污染耕地保护制度技术保障体系缺乏大数据支撑和实时监控制度;五是耕地资源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

 加强未污染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也是我省建设优质农副产品供应基地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未污染耕地保护体系和经济长效激励机制

建议省政府把耕地质量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并适当提高其权重分值,以此强化各级政府耕地质量管理责任。同时,进一步推动部门协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监管的关键环节工作。成立专业的未污染耕地保护机构,出台保护措施,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开展未污染耕地保护工作。各县及乡镇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逐年层层签订了耕地质量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质量保护面积全面落实到镇、村,层层明确保护责任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抓紧出台《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耕地质量保护执法主体,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由部门行为提升到政府行为。

建立未污染耕地保护的经济长效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未污染耕地保护实施办法、奖惩制度等政策与制度,对各乡镇的未污染耕地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利用经济激励机制调动各乡镇保护未污染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大耕地占用成本,把耕地损失的外部成本“内化”,把耕地损失造成的社会、生态、机会成本以及对后代的损失纳人市场成本,重新建立耕地用途转移的成本核算体系,使占用耕地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来补偿耕地的损失。

(二)加大未污染耕地保护投入,切实保护未污染耕地

继续加大对未污染耕地保护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优先安排农业投资用于建设水利工程、农业技术工程以及配套的田间工程。加大未污染耕地环境保护科研投入,加强土壤污染的成因、风险评估与保护技术研究,制定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措施,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强化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创新能力,提高未污染耕地环境的保护能力。增加对耕地农民的直接补偿,对于基本农田,要采取不同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补偿。同时推动大数据应用,提升未污染耕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随时掌握耕地状况和检查耕地保护的效果,对耕地实现快速和准确的动态监测,为检查耕地保护效果和进行耕地利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未污染耕地环境管理,防范新增污染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四)打造大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切实保护未污染耕地资源

未污染耕地保护应当推动大数据应用,提升未污染耕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随时掌握耕地状况和检查耕地保护的效果,对耕地实现快速和准确的动态监测,为检查耕地保护效果和进行耕地利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未污染耕地数据库,构建全省未污染耕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大数据在未污染耕地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五)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尝试构建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

所谓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是由省财政按照区域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所保护耕地状况进行补偿,用以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与占用耕地发展经济之间达到相对平衡。在遵循区域发展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区域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合理测算区域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再结合耕地资源优势和区域实际保护耕地数量、基本农田数量等情况,多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的应由省政府按面积给予补偿,少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应支付耕地保护发展基金。除经济补偿外,也可通过区域发展政策或者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区域政策,进行政策性补偿,以解决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与占用耕地之间的经济落差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保护优质的未污染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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